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化解公办普通高中债务风险的意见
2017年10月29日 18:38:51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75次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化解公办普通高中债务风险的意见
晋教财〔2017〕177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债务管理,完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尽快化解公办普通高中债务,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现就化解公办普通高中债务问题(以下简称“高中化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中化债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改善公办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不少地区还配合城市建设和发展,迁建新校区,扩大优质资源,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强烈需求。但由于各地对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建设投入不足,部分学校除了自有少量资金投入外,只得通过借款、贷款、集资和社会融资改善条件,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为切实解决地方公办普通高中负债问题,2011年根据国家审计署、教育部、财政部的安排部署,我省对公办普通高中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后,经过各级政府和学校的共同努力,部分债务得以偿还,债务存量有所减少。但由于投入有限,仍有一定债务留存至今,加上个别学校的新增债务,还本付息压力不断增大,目前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仍有数量较大的债务,严重制约着公办普通高中的持续健康发展。 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化债工作,是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经费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高中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各市要充分认识高中化债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高中化债工作,基本化解债务风险,建立控制普通高中财务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高中化债工作的基本原则 高中化债工作,要按照“明确责任,地方负责;统筹规划,分年化解;严格管理,构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债务控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基本化解债务风险,建立普通高中科学发展的良性机制,引导学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勤俭办学、内涵发展。 (一)明确责任,地方负责。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办普通高中隶属关系,各市、县政府是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的化债责任主体,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高中债务化解工作。省属普通高中的债务化解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 (二)统筹规划,分年化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高中债务总量、学校筹资水平、地方财力等情况,合理制订化债规划,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采取多种方式化解债务。 (三)严格管理,构建机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严审批公办普通高中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学校的建设标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公办普通高中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 三、做好高中化债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化解公办普通高中债务,是促进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地区高中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在全面掌握本地公办普通高中债务情况,摸清各类债务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高中化债工作方案。化债工作的实施范围、化解期限、化解规模、资金来源等,由各市县统筹确定。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支持,形成高中债务化解合力。各公办普通高中要把债务化解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成立学校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债务化解工作机制。 (二)加大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化债资金。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指导教育、财政等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多渠道支持公办普通高中化解债务。一是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偿债;二是对2018年底前财力不能化解的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债务,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三是支持引导公办普通高中充分挖掘自身潜力,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统筹安排事业收入等多种方式化解部分债务;四是使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五是通过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办学,减轻学校债务。对化债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增加教育专项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严禁新增货款,降低债务规模。要从严审批公办普通高中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除使用财政资金发行政府债券筹措建设资金外,各地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现象。各地在减轻公办普通高中现有债务负担的基础上,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和学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 (四)抓紧落实工作方案,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地化解公办普通高中债务风险工作方案出台后,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工作方案,尽快减轻公办普通高中债务负担。各市、县高中化债工作的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五)完善长效机制,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健康持续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意见,将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断提高公办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水平。对涉及公办普通高中的建设项目要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解决。对违反《预算法》相关规定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要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5日
编辑:王应平